工程案例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主要教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弋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弋阳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5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弋阳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卢晨阳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无证上岗。
2021年5月14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犹县景源建材有限公司安和象牙山采石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上犹县景源建材有限公司安和象牙山采石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案
2021年6月16日,新余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冶南方(新余)冷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度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演练■■■◆。
2021年4月9日,遂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西旭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西旭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低氧铜杆生产线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但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主要教训: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江西省凯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副总各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中冶南方(新余)冷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未定期进行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演练案
2021年3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西省凯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复擅自建设的行为,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3月8日至11日前往企业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查明★★■◆■,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年产48万吨硫精矿制酸生产线和余热发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获批准先行建设,且未执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察指令停止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坚决纠正■◆■“只检查★◆、不处罚”、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等执法宽松软问题,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工作安排,近日对外公布一批今年以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主要教训: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的规定◆■■★★。遂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教训: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规定。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中冶南方(新余)冷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教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上犹县景源建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